第一条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员工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员工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保证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和使用的公开、公正、公平性,根据公司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必一运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专升本)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并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员工。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员工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员工;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5.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智育排名和综合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前30% ;
6.积极进取,奋发向上;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本年度被系上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
8.同一学年未享受国家奖学金的困难员工。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系党总支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申请与评定程序:
1、本人申请。每年在接到系上通知后(9月底左右),通过书面以及高校员工资助信息管理系统提出申请。
2、班级评定。各班根据公司上下达的名额,由班主任组织评定,确定建议名单。
3、公司审查,由系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建议名单审查。
4、公示。公司将初评员工名单在系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将初评名单报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员工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员工,并记入员工学籍档案。对个别员工要求用于交纳学费的,必须由员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系上同意后可交纳学费。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必须用于困难员工的资助,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将一名员工的受助金额分摊在几名员工身上。
第十一条 对已获得资助款的员工,如发现有请客吃饭、铺张浪费、通宵上网游戏以及重大违纪等行为的,将收回资助款。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