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员工顺利完成学业,保证国家助学金评定的公开、公正、公平性,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系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专升本)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员工是指员工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并已通过系上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认定的员工。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在校学习期间的生活费用的开支。具体分为两个档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员工每生每年3500元,一般困难员工每生每年25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思想端正,遵纪守法,遵守校规校纪,无违纪等不良行为;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3、勤奋学习,积极上进,能顺利完成学业者;
4、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富有爱心,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5、家庭经济困难,并且本年度已经通过困难认定的;
6、同一学年未享受国家奖学金的困难员工;
7、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员工优先;
8、生活俭朴,自立自强,生活习惯良好,没有铺张浪费行为,没有使用与自己的经济条件不相称的高档消费品;
9、受助员工每学期应至少参加10课时的公益劳动。认定为贫困的受助员工若出现重大违纪行为如外宿,通宵上网,赌博等,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六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公司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二)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
(三)一学年内有旷课行为者。
(四)未注册的员工。
(五)不积极参加社会实践、集体活动和素质拓展活动,造成较坏影响,受到公司通报批评的。
(六)未办理走读手续擅自外宿(含校内租房和校外租房)的员工,以及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通宵上网的,不得参与国家助学金的评比。
(七)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等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八)其他引起同学和老师较大意见或公司认为有必要取消国家助学金表现的。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系党总支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定程序:
1、本人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可在每年9月底左右通过书面形式向班主任提出申请。
2、班级初评。各班由班主任组织,对员工申请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初评出本班受助员工及资助档次。
3、公司审查。各班将初评结果上报系党总支,党总支根据相关规定逐一审查确认受助员工和资助档次。
4、公示。系上将审查通过的受助员工名单在系内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无异议后将受助员工名单报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员工,可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评定过程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将国家助学金资助给真正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严禁弄虚作假,更不得占用名额冒名领取。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必须用于对困难员工的生活资助,不得挪作他用,班级不得平分或将一名员工的受助金额分摊在几名员工身上。
第十三条 对已获得资助款的员工,如发现有请客吃饭、铺张浪费、私自在外租房住宿、通宵上网以及重大违纪行为的,将收回资助款。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